工伤认定有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咨询服务电话:0917-3262964
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咨询服务电话:0917-480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