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约定只购买某一特定险种的社会保险,其余的保险费用则以补贴形式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实践中,由于劳动者个体区别,一些劳动者不愿意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更乐意用人单位直接将该部分社保费用以补贴形式向其支付。但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的形式而不履行该义务。此种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应属无效。劳动者事后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
二、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2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单位或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是多长?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